2006年6月2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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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防渗漏保修期偷偷“缩水”
湖州工商依法要其“还原”
本报记者 曹志男 通讯员 莘志兵

  本报讯  “真没想到,新房子的防渗漏保修期也有长短区分呀。”近日,湖州市吴兴区的陈先生高高兴兴地走出吴兴区工商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大门。原来,陈先生在这次维权中不仅要回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使自己房子原本只有5年的防渗漏保修期依法增加了3年。
  不久前,陈先生在当地一家房产公司开发的新楼盘中选购了一套120多平米的新房子,搬进去后却发现新房子有天花板漏水、地面不平的毛病,于是向吴兴区工商分局消保委投诉。消保委工作人员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发现,陈先生房子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商品房防渗漏的保修期只有5年,而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9条的规定,商品房屋防渗漏保修期不应低于8年。
  于是,消保委工作人员解决完陈先生和房产商之间的纠纷之后,要求房产商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中5年的防渗漏保修期更改为8年。
  记者了解到,在湖州吴兴区,像张先生这样房屋防渗漏保修期“缩水”的现象,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已经发现了不下3起,而且很多消费者是在被工作人员指出以后才恍然大悟。
  参与处理这起纠纷的吴兴区工商分局消保委工作人员陆泽煜告诉记者,由于在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里规定,商品房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所以很多房产开发商参照的都是这个规定。“但我省在2001年1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屋的防渗漏保修期不得低于8年。”陆泽煜说。
  陆泽煜还告诉记者,他们认为,国务院第279号令所规定的保修期只是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而我省则是结合了本地的实际情况,将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纳入我省实施“消法”办法调整范围之中,为消费者设定的享有商品房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8年,所以,房产商应该按照我省的《办法》来制定防渗漏保修期限。
  “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我省规定的商品房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应属合法有效。”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虽然国务院第279号令规定保修期为5年,但从合同约定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17条明确约定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9条的规定”,所以,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将保修期定为5年,与该条款相抵触。
  同时,该专家告诉记者,即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出现保修期分别为5年、8年的两种不同解释,但依据《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也应当认定防渗漏保修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8年。